易游娱乐城- YY易游体育官方网站- 体育APP广西关于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选址协同服务与监管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6-04-13 19: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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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兴办主体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及我区相关规定,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相关材料,为便于统一规范和风险预判,常见提交材料类型参考如下:(一)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二)建设方案(含选址情况);(三)意向地块权属证明;(四)主体身份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县级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畜禽养殖场兴办主体自愿申请,将建设选址相关政策指导意见同步反馈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畜禽养殖场兴办主体。畜禽养殖场兴办主体可根据桂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及本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拟订用地协议、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等工作。各部门提供的指导意见仅为政策服务和风险提示,不具有行政审批效力,不作为备案前置条件。涉及占用林地、草原的,须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草原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用。
